怎样才能取得商标
取得商标权的基本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通过注册、使用而取得,是商标权的首次产生;继受取得是指通过商标权的转让或继承而取得商标权。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经营者通过核准注册或使用的方式直接取得商标权,并非以已经存在的商标权为依据而产生的,通常有以下两种形式:
1、注册取得。注册取得是最基本的商标取得形式。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核准注册,并按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人为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注册条件和程序,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商标主管机关经过审核,准予注册即获得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遵循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一经商标注册,即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其使用人也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强制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在其生产或者经营的特定商品上,凡使用商标的必须经过注册,不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使用取得。使用取得是指基于商标使用的事实取得商标权,并按使用商标的先后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因而其权利的范围、内容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
1、转让取得。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2、继承取得。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而取得商标专用权。此外,公司、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也可能发生商标权的转移。
二、商标权取得的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核准三个阶段。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注册程序的第一步,是指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并缴纳规费的程序。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确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所使用的商标愿意注册的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也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2、申请文件的撰写。(1)填写《注册申请书》。申请书既可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也可以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但申请书规定的项目必须填全,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商标注册申请书需要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代理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2)提交商标图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同时提交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应提交着色图样10份,黑白稿件1份。商标图样用于粘贴各种商标档案和注册证,因此商标图样应当清晰和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以三维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还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3)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有关主管部门检验许可才能生产的商品,必须提交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办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在申请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4)按规定缴纳申请费。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申请商标还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缴纳费用。
3、申请办理方式。(1)直接办理:由申请人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的方式。申请书的填报及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提交均由申请人完成,经商标局审查后,办理注册。(2)委托办理: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或者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或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办商标注册的申请,由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文件,经商标局审查后,办理注册。
(二)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批
1、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可以分为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大类:形式审查是指仅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的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等事项进行核查。实质审查是指除了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查。我国商标法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为提高商标审查效率,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2018年3月20日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提出2018年4月1日前,商标变更审查周期由3个月缩短至1个月,年底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缩短至6个月,赶超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实行在先权利审查国家的平均水平(7个月);国际注册审查周期同步缩短至6个月;商标转让、续展审查周期压缩三分之一;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审查周期由9个月缩短至8个月;驳回复审审理周期从8个月缩短至7个月;补发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证明业务实现立等可取。至2020年,基本建成优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达到世界第一梯队的领先水平:商标申请渠道多样,商标注册程序简化,商标规费结构合理,商标注册和管理全面信息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布局合理,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以内。
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与终止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的续展又称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商标权的终止,又称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归于消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注销和撤销。